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款出现新变化,明确核心股东
日前,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获悉,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款的最新监管要求出现新变化,相关的禁止性事项出炉。针对借款主体:“主要股东”必须为直接持股5%以上的股东,暂不含自然人及金融机构。此前的主体比较宽泛,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、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公司董监高。“上市公司”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警示的公司,且不得为金融机构。
某券商机构业务人士指出,新的要求无大变化,进一步明确核心股东。有券商相关业务人士也指出,针对贷款主体“主要股东”的定义明确了需要为直接持股5%以上的股东,且不含自然人和金融机构,以后企业的个人大股东及董监高暂时就不再适用专项再贷款的申请。